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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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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6/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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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事故等级执行以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工程质量事故等级:铁路工程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公路工程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房建和市政工程执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相关行业、地方政府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执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30号);机械设备事故等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和相关行业规定;其他事故等级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引发人员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的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上报所属子(分)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第六条公司内部事故报告程序项目经理部: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工点或工区负责人)→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公司两级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应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报告。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子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子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公司各级生产调度管理部门在获知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等级或情况逐级上报。分公司自管项目由分公司履行上述程序中子公司职责。第七条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或子公司、公司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事故程序上报。、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大型龙门吊、盾构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险性事故;、桥梁施工挂篮、满堂支架等大型临时设施险性事故;(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含)的事故;;,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第八条事故报告时间(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员伤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