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被控妨害公务经再审改判无罪获得赔偿案.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被控妨害公务经再审改判无罪获得赔偿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被控妨害公务经再审改判无罪获得赔偿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被控妨害公务经再审改判无罪获得赔偿案「案情」被告人:孙伟忠,男25岁,江苏省无锡县人,系无锡县玉祁电讯元件厂供销员。1995年3月3日被逮捕。1993年12月20日,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创新五金工艺厂(以下简称“工艺厂”)业主谢文海,与江苏省无锡玉祁电讯元件厂(以下简称“元件厂”)()、PVC贴面5千套()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工艺厂为元件厂提供2千套反光纸和500套PVC贴面作为铺底,其余货款于收货当月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工艺厂根据元件厂的计划单为其生产了5千套反光纸和24套PVC贴面,共计货款21750元。送货后,元件厂仅付款5000元,并用10台收录机折抵货款2980元,总计付款7980元,尚欠13770元。工艺厂催讨无着,遂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元件厂立即归还货款13770元,赔偿旅差费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嘉善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法传唤,元件厂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省无锡县玉祁电讯元件厂给付原告谢文海货款1377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1994年2月11日起至付清货款止;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元件厂既不上诉,又未按期履行判决。工艺厂向法院申请执行。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元件厂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而元件厂仍未履行。嘉善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派员查封了元件厂的两间厂房及室内产品。1995年1月15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再次派员去元件厂时,发现被查封的两个厂房内的200台美多牌9588双卡收录机已被该厂供销员孙伟忠变卖得款42000元,致使原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为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为由,于1995年2月16日将孙伟忠拘留,又于同年3月3日决定逮捕。孙伟忠被拘留后,催促家属于3月13日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使经济纠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审判」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忠无视国家法律,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造成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孙伟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催促家属履行本院执行标的,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5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孙伟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十五日。宣判后,孙伟忠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孙伟忠于1995年4月1日被释放。1995年5月,嘉善县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1995年5月30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嘉善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查明,被告人孙伟忠变卖了已被查封的200台美多牌9588双卡收录机事实存在。该院认为,被告人孙伟忠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5年6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对孙伟忠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