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法讲解江苏众天信会计师事务所余新平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会计法》,同日令,颁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并重新发布的《会计法》,共七章五十二条。与修订前的《会计法》(六章三十条)相比,修改了二十一条,增加了三十条,删除或合并了八条,未作修改的只有一条,同时增加了一章即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一些重大变化:一、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会计法》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资料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随着我国经济和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立法宗旨和修订的其他内容上,都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二、突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致关重要的影响,《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规则。与原《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对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提出总体要求;二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对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等内容作了完善性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账、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说明、会计记录文字等方面的内容。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鉴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特殊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增设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特别要求:一是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二是对公司、企业容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的主要环节作出禁止性规定。五、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和体系的要求出发,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目标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关于社会监督,《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规定,并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的职权。关于国家监督,《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监管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二是对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避免多头监督和重复查账;三是规定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六、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