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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景颇族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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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景颇族自.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3/1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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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景颇族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的布告森林火灾是毁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方,突发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为了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特颁布此布告。一、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抢险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动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军、警、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二、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三、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四、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在林区实施以下活动:1、严禁在林区烧蜂、烧火、烧烤食品和野炊。2、清明节等各种假日,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3、严禁在林区内使用火把照明、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活灵活动。4、对小孩、痴、聋、盲、哑、精神病人要加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森林火灾。五、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必须报经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报县市指挥部备案,依照林区用火“五不烧”原则,由村民小组负责监烧。六、林区生产性用火,必须实行“五不烧”原则。即:①未经批准不烧;②风大太阳烈不烧;③未开好防火线不烧;④无人看守不烧;⑤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七、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给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尽快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八、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严加惩处。注:全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特此布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孟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