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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3/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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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它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