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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模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组织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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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模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组织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8〕11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编制了《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等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从采购、生产、运输(送)到现场施工等环节。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预拌混凝土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
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
第五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使用的水泥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完整无缺、一一对应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九条生产单位建立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专项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
第十条专项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应当送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当混凝土因凝结或冰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异时,应抽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报告,生产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判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