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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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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doc

上传人:908566299 2014/4/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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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小提示:
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市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科: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市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