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内医学工字[2012]12号各学院(部):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明确学生校外住宿办理流程,现学生工作处将《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部)遵照执行。附件:1、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2、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3、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外住宿学生返校申请表4、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公寓入住搬迁申请审批表5、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外住宿学生(实习)住宿证明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2012年3月12日主题词:校外住宿管理规定通知抄送:财务处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2012年3月12日附件1: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特修订本规定。第一条严禁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包括本、专科、研究生)在公寓外租房居住。家在呼和浩特市区内居住的学生如确有困难需在家居住的、由于患有某种疾患需家人陪护、不宜住集体宿舍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后,与学校签定有关校外住宿协议,方允许在家或租房住宿。第二条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各项集体活动;(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蒙古医科大学校规校纪、《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四)遵守社会公德。第三条校外住宿协议办理流程(一)进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网页点击下载或到所在院(部)学工办领取。(二)认真详细填写校外住宿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并在学生本人承诺栏中签字。(三)经所在院(部)学工办、分管领导、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学生工作处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四)学生办理过程中应到所居住的校区公寓管理科签字盖章。(五)在新华校区申请校外住宿的同学,于每周五之前将校外住宿协议交予公寓管理科,由公寓管理科统一到学生处签字盖章,每周一领取;在金山校区申请校外住宿的同学,自行到学生工作处签字盖章。(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各持一份。第四条学工办老师应定期对在外住宿学生进行专访。第五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第六条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七条凡未签定校外住宿协议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十五天未归者,或将床铺出租、转让者,公寓管理科有权将该床位收回,视为空铺,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部)。第八条如协议未到期需要返校的同学,应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校外住宿学生返校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部)学工办老师签字同意后将校外住宿协议一并交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由公寓管理科负责安排住宿,并根据校外住宿时间另行签订校外住宿时间变更补充条款。第九条校外住宿学生凭校外住宿协议书不再交纳校内住宿费;在校外住宿不足半年的按全年住宿收取住宿费,大于半年的按半年住宿收取住宿费。第十条校外住宿协议在学生校外住宿前办理,不得补办;如未办理校外住宿协议视为全年在学校住宿,收取全年住宿费。第十一条校外协议书有效期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