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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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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遂宁市总工会文件遂工发[2009]80号遂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遂宁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三园区工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遂宁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试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遂宁市总工会2009年9月28日遂宁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试行)办法(-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切实保护全市各级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基层工会在促进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以及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以下简称工会主席)。第三条各级工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组织程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切实保护好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保护内容与措施第四条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基层单位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期内)、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应当会同该单位党组织督促行政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补发降级停岗期间的经济待遇。基层单位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上级工会应当向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并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该单位主管部门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第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该单位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依据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有损害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协调或督促拒不改正的,上级工会应当按照《遂宁市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第六条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上级工会应当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第七条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应当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按遂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生活救助标准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八条基层兼职工会主席因参加上级工会会议、学****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单位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它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该单位依法予以足额补发。如工会主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