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b)单行法律c))集体合同e)(包括劳动合同的统一规定,企业习惯,以及总承诺))企业合同g)—临时宪法(provisionalconstitutional)—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amendments)—plementarylaws)—普通法律(ordinarylaws,provisionalmeasureorancientdecreelaw)—立法命令(legislativedecrees)—决定(resolutions)—法规(ordinances)—法庭判决(court’sdecisions)—集体合同(collectivebargaining)—集体协定(ords)—企业内部规章(internalrulesoftheenterprise)—个体劳动合同(individuallabourcontracts)(a)明示书面合同(expresswrittencontract)(b)明示合同(expresscontract)(c)明示口头合同(expressverbalcontract)法律位阶《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泉州市建德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劳动局罚款处罚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建德美公司使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童工罗勇亮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之事实,已构成非法使用童工,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童工罗勇亮八级残废。被告泉州市劳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劳动部《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5000元,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案被告对原告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更是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换言之,被告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原告认为,其系台商独资企业,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应当适用19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先警告,后罚款”的规定,被告不能适用《劳动法》对其处罚。被告认为,《劳动法》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这些规定,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因此,人民法院也确认本案被告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处罚,其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