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地税系统2011-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立税收法制员是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地税机关的延伸。税收法制员是指在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各县(市、区)局下属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均应设立一名税收法制员,具体负责有关税收法制工作,与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业务对接。第三条税收法制员一般应由熟悉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所长兼任,没有副职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熟悉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担任。条件允许的,可设立专职税收法制员。第四条税收法制员应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其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责任心强,法律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组织协调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重视、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为开展税收法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 税收法制员由其所在的县(市、区)局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税收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县(市、区)局批准,及时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第七条税收法制员应当在上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开展税收法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具体事宜:(一)对内、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税收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二)对本单位或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及决策进行审核把关,严防出台违规涉税文件和决策;(三)对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具体税收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四)协助负责人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税务行政赔偿、补偿等工作;(五)协助负责人整理上报应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预先审核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备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七)负责编报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信息;(八)其他税收法制工作。税收法制员的具体职责及工作规程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制度进行细化,并上报至上级地税机关备案。第八条税收法制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监督与指导、服务相结合,质量与效率相结合;(四)奖惩并举、权责一致。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税收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税务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对税收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其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