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学校:长兴学院姓名:孟山明专业:05秋法学学号:200573300315992007年3月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摘要:本文从阐述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入手,分析了该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多种障碍,进而提出保护权利的各种对策和建议,以期通过制度的改进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权利实现,障碍性因素,对策建议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具有严重的信息劣势,这是消费者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之一,也是各国法律制度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并对其加以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所谓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案件及事例已经表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如何促进消费者知情权从书面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是研究消费者权利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一、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概括而言,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包括四条基本渠道和一条间接途径。(一)从经营者处获取消费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最直接、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方式,它体现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信息权提供义务之间的对称关系,反映了消费活动本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如果通过这一途径可以保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充分的信息沟通,就不需要其他渠道的存在。但是,市场经济活动自身已经证明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难以达成消费信息的对称,因此才有必要规定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并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传递消费信息。(二)通过媒体获得消费信息媒体在现代化社会消费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重要角色:一是利用传播工具自我宣传或者代其他经营者发布广告从而传递消费信息,此时其身份与一般经营者无异,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行有关消费信息的披露,或者代为公布来自于消费者组织及政府部门的公共消费信息,此时媒体又具备了公益性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无论是以哪种身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媒体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三)从消费者组织获取消费信息消费者组织作为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常常会发布帮助消费者的有关信息,从而增加了一条消费者获得消费信息的直接渠道。消费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者权益的社会团体通过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指导信息,引导消费者更加科学、理性的消费。考虑到消费者知情权不仅是个体性的权利,也是一种群体性权利,今后应更积极地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四)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消费信息例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会对经营者进行抽检,发布“产品质量抽查公告”等类型的公共消费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直接作用。政府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和发达的信息系统,可以比消费者更有效率地获取有关产品和服务信息,理应在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五)一条间接途径实际是指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而接取得消费信息这种途径的间接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本身不负有提供或传播消费信息的义务与职责;第二,法院没有与消费或经营进行直接的消费信息交流,只是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可能的平台;第三,只有在消费胜诉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依据其明确的诉讼请求判决经营者履行信息提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