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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学说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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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学说综述.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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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学说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格老秀斯学说综述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格老秀斯的万国法理论是国际公法学的开山之作,对后世影响最大。他认为,万民法或国际法是根据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的意志承认的一种强制性的权力两种,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分。战争还必须具备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这些对国际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格老秀斯有关国际法所提出的主要原则包括:(1)守法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应当受法律约束,即使这种关系处于战争状态时也是如此;(2)中立国原则,所谓中立国,即指非参战国。中立国的责任在于:战争性质未澄清时,应对交战双方平等对待;在战争正义与否的性质确定之后,则不采取任何加强非正义战争国家实力的行为,也不妨碍从事正义战争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止战争;二是信守和平;(4)人道主义原则,他指出,要用人道行为来缓和野蛮行为,尽量避免伤害无辜;(5)海洋自由原则,海洋不能成为私有制的客体。格老秀斯写作《战争与和平法》之时,正值德国三十年战争时期,这张战争爆发于1618年,展现了某种甚至甚于荷兰反抗西班牙战争的恐怖。于是,一种沮丧和不满的情绪成为他写作此书的情感力量。他在导言中写道:“我观察到有关战争的约束的缺乏,这种缺乏甚至是蛮族也应感到羞耻的;我看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