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第一讲概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来保证交易的安全。二、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广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不仅仅包括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也包含其他法律中凡是涉及到人对物的支配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森林法、水法也是物权法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是债权关系的前提,物权法对竞争的结果和竞争的前提进行保护。债权法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的履行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在物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物权的安全和变动,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物权法的基本特点:1、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自从古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采取了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结构:自物权: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在物上存在的最为完整的利益他物权: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是自物权人通过设定行为为他人创设的一种权利。用所有权来解决社会最原始的财富分配,所有权分配完毕,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在近代立法中是以个人主义的所有权为核心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物权有极少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个人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