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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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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规定.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3/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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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规定社区居委会公章使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原则及范围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析责任、审批用印”的原则,既要体现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又要增强职责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居委会确实能够证实的情况;2、经过社区居委会申请或核实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项;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4、原则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证明,不为空表盖章;5、证件丢失类证明,原则上以个人声明丢失或挂失为主,社区一般不再出具相应证明;6、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二、严格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由区民政局统一规格和制式,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二)实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