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第四节侦查终结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六节补充侦查第七节侦查监督本章重点一、侦查的概念意义二、侦查的方法与要求三、侦查终结的条件第一节概述一、侦查的概念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三、侦查的任务四、侦察的意义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侦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作准备的一个阶段。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起诉阶段。所以,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即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是由于侦查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此国家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规定,我国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另外,1998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立由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垂直领导的,以海关领导为主的走私犯罪侦查局对走私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专门的调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在调查核实证据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后者属于审判中的调查活动,而不属于侦查活动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同犯罪作斗争的时候,采用的窃听、密取、跟踪守侯、使用耳目等秘密侦察手段,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它包括两类:一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保证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主体、侦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侦查的程序都作了严格规定。同时,由于侦查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每一项侦查活动的开展,都程度不同地带有强制性,稍有违法,便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一)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所谓侦诉一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2、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所谓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二)外国的侦查模式1、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其特点为: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侦查机关拥有自行决定的权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2、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抗辩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强调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作为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其特点为:犯罪嫌疑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一般无权自行作出决定,而要受法官的监督和制约;在某些单行法规中赋予了私人侦探、民间鉴定机构以一定的侦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