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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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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数额不断增大,所加入的经济关系也日益复杂,其死后遗产债权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继承法对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规制。而我国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规定并不全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遗产债务的概念入手,阐述了遗产债务的特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研究,并指出了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建议,主张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期限,制作遗产清册等,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度。[关键词]遗产债务清偿规则立法例完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财产数额日益增大,其死后遗产债务的清偿也越来越复杂,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外继承法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原则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处理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也很少涉及,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会使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协调和平衡。因此,对此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具有宏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一、遗产债务清偿概述(一)遗产债务的概念有效协调和平衡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立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因而弄清楚遗产债务的概念是遗产债务清偿的前提。顾名思义,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后负有的债务。但是,要想准确揭示其内涵,需要我们把握以下两点:1、遗产债务是生前债务。2、遗产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对于遗产债务的范围,学者们观点不一,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以蒙冬梅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被继承人死后负有的债务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款,还应包括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的管理和分割以及执行遗嘱所产生的费用,即广义的遗产债务概念[①]。而以郭明瑞,房绍坤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被继承人死后负有的债务不包括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和遗产债务是性质不同的财产。继承费用实际上是遗产本身的变化,清偿遗产债务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而遗产的实际价值是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的价值。所以,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能列入遗产债务中,其揭示了遗产债务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款。因此,为了科学界定遗产债务的概念,我认为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后负有的生前债务,主张将其定义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死后负有的生前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款。二、遗产债务的特征遗产债务具有债的一般特征,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债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主体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遗产债务的主体即遗产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和继承人,遗产债务关系主体有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多样和多数。遗产债务的债权人和继承人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还可能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管在数量上可能是单一的,但更多的是多数人之债,尤其是债务人一方更体现了这一特点。(2)债务人发生变更,债务人本来应该是被继承人,但随着他的死亡继承关系的发生,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改变,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而代之成为债务人。(3)被继承人死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放弃继承或遗赠的,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第三人代为行使。2、时间上的提前性和间断性。债一般只有在清偿期限到期以后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清偿。但是,在遗产债务中,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清偿期限到期之前也可以请求偿还。从这种角度来讲,遗产债务清偿具有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时,时效不具有中断性。而在遗产债务中,债权人在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后就可以向其请求偿还,但应重新计算时效,因此,履行时间上具有间断性。3、债务清偿的限定性。在一般的债中,债务人负有无限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义务,但在继承制度中并不一定。继承制度经历了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历程。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对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进行偿还,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遗产数额时,不足部分往往得不到清偿。因此,具有限定性。二、两***系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考察(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例1、美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例在美国,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有义务,它对超出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