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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家的“最终解释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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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家的“最终解释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有些商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实现营利最大化,在促销活动中主张“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 一些商家以此为借口隐瞒、欺骗消费者, 造成买卖双方纠纷问题不断。本文从“最终解释权”的存在基础、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规制方式等方面论述了“最终解释权”条款, 希望可以揭开这一条款的真正面目, 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关键词: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法律规定;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1723 ( 2012 ) 09-0166-03 一、“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存在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和资本集中的发展, 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逐步规范化, 系统化。商家为了节省成本, 往往在订立合同前拟定一定的条款, 适用于所有交易相对人。相对人通常只有是否接受这份合同的自由, 不能对其中有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格式合同条款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被广泛应用。提供格式条款的做法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确实起到了方便快捷的作用, 如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 相对人可以选择与其他人缔约, 因此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迫于竞争的压力,其拟订的格式条款尚不至于过分侵害相对人的利益。然而, 现实中拟订条款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居于强势地位甚至处于垄断地位, 此时相对人甚至失去了是否接受合同的自由, 在不对等的地位之下, 格式条款中往往含有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内容, 而消费者为了实现目的只能被迫接受合同, 任人宰割。因此, 格式条款很容易成为经济地位强势一方利用合同自由之名行盘剥弱者之实的工具。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已经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商业惯例。公司的这一条款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还排除了仲裁机构, 法院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在发生权益争议时, 商家用“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挡箭牌做出最有利于己的“解释”。“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迫切需要对其加以规制。二、“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就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合同法》在三十九条第二款使用的格式条款的概念,该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拟定性、重复使用性、概括承受性等特点。“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 首先, 这一条款是提供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体现, 相对人并没有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其次,这一条款针对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 不因消费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情况而在适用上有所不同; 再次, 这一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进行修改, 他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合同。三、“最终解释权”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判断“最终解释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主要是判断包括“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促销广告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事实行为。促销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 一般不含有商家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主要条款, 只是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