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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表 14批准文号字( )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2 附表 14-1-1 填表说明 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 第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 暂行) 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 14-2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 只能填一个。填" 其他" 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 4. 附表 14-2 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 只能填一个。填" 其他" 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 5. 附表 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 4。 6. 附表 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 附表 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 附表 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 专业组) 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未划分二级学科( 专业组)的, 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下的二级学科( 专业组)的, 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 只填报二级学科( 专业组)。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 应在备注栏注明" 门诊" 字样。 9. 附表 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 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 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 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 骨科" 并于备注栏注明" 颈椎病专科"。 10. 附表 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 附表 14-4-1 职工总数; 按支付工资的职工( 固定工、合同工) 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职工, 计划外用工, 离、退休人员; 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l2. 附表 14-4-1 人员分类; 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 通过考核及晋升, 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 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 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 附表 14-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 14-4-1 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 14-4-2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 附表 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3 附表 14-1-2 15. 附表 14-4-2 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 附表 14-4 其他人员; 指原在大专院校, 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 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 附表 14-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 18. 附表 14-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 附表 14-6 出院人数; 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0. 附表 14-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 天或 366 天)除所得的商数。 21. 附表 14-6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 12 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 即每日夜晚 12 点钟的住院人数) 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 12 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亦应作为"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进行统计, 同时亦应统计"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 人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2. 附表 14-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 12 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 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 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 如消毒、小修理等) 暂时停用的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