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试行)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农卫发〔 2009 〕 68号) 和省、市有关指导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必须凭农业户口簿,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从 2011 年4月1 日起,全县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 + 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门诊) + 大额医疗补偿”的补偿模式。往年还有结余的家庭账户可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二) 全县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统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其中年度筹资总额的 17% 作为门诊统筹资金( 含大病医疗补偿), 用于参合病人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 以及大病医疗补偿费用; 统筹资金总额的 80% 用于参合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的统筹补偿;统筹资金总额的 3% 上缴省级代管风险基金。第三条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 包括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费( B 超、心电图、 X 光片)、常规化验费及生化检验费、一般常规医用材料费(进口材料自付 20% 后按比例报销) 。药费: 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2008 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合并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 2008 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医疗费不属补偿范围: (一)因公受伤、医疗事故、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他杀、他伤、吸毒、服毒、自杀( 精神病人除外)、自残( 精神病人除外)、性病、镶牙、输血互助金(血本可列入报销范围)、美容、整容、矫形、康复治疗、器官移植、不孕不育症、妇女孕期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等。(二) 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磁疗等。(三)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器具费用。(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五)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六) 自请医生、自购药品( 包括指名索要药品), 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费用。(七)家庭病床费用、就诊车旅费、救护车费、体检费。(八) 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取暖费、空调费、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床单用具。(九) 非法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有保险赔付或有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交通事故。(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十一)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十二)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十三)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十四)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第四条补偿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依据为参合人员《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住院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县、乡(镇) 级医疗机构必须为就诊参合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有关病情证明材料。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时发生的住院医药费, 凭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