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和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确立。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相对于《行政复议条例》而言,从整个体系结构到各个具体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提纲】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第三节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概述1、行政争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2、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争议起因是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 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行政复议:1、定义: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的特征(1)主体为国家行政复议机关;(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3)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4)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3、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4、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审理制度(3)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5、行政复议的意义(1)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一、行政复议机关(参见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