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1]35 号各市、县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制定了《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 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 按照一定的指标和程序, 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共分五级,依次为绿色(环境行为优秀) 、蓝色(环境行为良好) 、橙色(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红色(环境违法) 、黑色(严重违法)。第四条山西省境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均应开展环境行为评价,主动和如实申报有关资料,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应有利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纠正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行为等级。第二章环境行为评价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负责全省各类企业环境行为状况的统一审定和统一公布。第八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省煤炭(含其它采掘业) 、冶金、化工、电力、焦化、建材、医药、交通、轻工、铸造等及所有上市企业直接实施评价, 企业直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评价资料; (二)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市)对(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直接评价的企业外) 其它行业企业开展环境行为初评工作; (三) 、市(设区市)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县(市、区) 环保部门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做好初评工作, 不独立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第九条市级( 设区市) 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初评结果, 每二个月上报省级环保部门一次。省级环保部门对市级( 设区市) 环保部门上报的初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和重点企业要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核查, 提出初评等级, 提交省级环保部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省级环保部门每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条市级(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越权作出的初评结果和擅自发布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一律无效。第十一条省、市环保部门应根据对企业的评价权限分别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档案。第十二条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牵头承办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第三章环境行为评价的方法和程序第十三条省、市( 设区市)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对象, 对参评企业的环保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企业按要求申报年度环境行为状况; 第十四条省、市( 设区市)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定企业年度环境行为指标,向企业反馈初评情况,产生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审定(复核) ,以正式文件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通过媒体和下发环境行为等级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