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gov 2010年03月11日来源:银监会网站【字体:大中小】【E-mail推荐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与反复论证基础上研究起草。《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目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与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与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办法》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与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制定与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规范与发展产生现实与长远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实施与对现有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认可度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支持与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