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摘要】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制度保障。虽然我国立法对试用期作出了很多规制,但是,现阶段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实践屮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正确分析现阶段试用期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弊端;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87-03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加深了解、建立互信的桥梁,是劳动合同步入正轨的序曲,是劳动合同顺利履行的探照灯,正是因为试用期如此重耍,我们才必须明确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若干问题,从而在实践屮更好地适用试用期,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试用期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思考: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①,所谓“试用期”的“试”是双方面的,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考察和双向选择的过程。(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它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要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Z内,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Z外的,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规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限制性。虽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还是做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对的工资,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试用期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试用期只对用人单位新录用劳动者适用,对于在职的老员工是不能适用的,这一特点是试用期适用对象特定的具体体现,也是试用期与英他相关期限的主要区别。②这些规定都从不同的侧曲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进行了规制,使试用期得以在法律许可的的范围内止常适用。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 试用期内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做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具体应用中,对于“百分之八十”所针对的对象存在很人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含混不清的措辞进行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