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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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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小雄 2020/4/3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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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T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淮安市建设丁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实施细则。第二条木细则所称建设T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丁•程款屮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丁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一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 装修工程为2年。具他项FI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木地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区)建设丁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第六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H,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FI,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预留保证金,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屮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o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FI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见附件2)。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丁程维修费用支付单"(见附件3)。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丁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屮支付维修费用。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立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第九条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7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