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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定位、偏差与校正摘要: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颁布实行, 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究其根源是地方政府对自身角色定位出现了偏差。因此, 只有明确地方政府的合理角色, 分析角色偏差产生的原因, 提出针对性的校正措施, 才能解决拆迁各方的矛盾和冲突, 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顺利推进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关键词:房屋拆迁;政府角色定位;偏差;校正中图分类号: d922 .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8207 ( 2012 ) 03-0090-04 收稿日期:2012-01-08 作者简介:王守国(1973 —) ,男,吉林榆树人,中共白山市委党校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拆迁条例)的颁布, 利于兼顾城市化建设和房屋被拆迁群众利益的需要, 利于把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实现共赢。新拆迁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范围有所扩大,补偿标准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征收程序得到了明显完善, 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和补偿信息公开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制度设计, 切实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由地方政府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这使得原来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强制拆迁权分化至司法机关, 对于限制规范行政公权力、维护公民私权利具有关键意义。然而, 虽然新拆迁条例已经实施, 但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针对强拆事件频发, 2010年9月25日,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 对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1 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据悉, 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6起属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1]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表面上是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利益的诱惑, 不能理性地处理好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大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门利益的关系,放任利益主体对百姓合法利益的盘剥, 有的甚至直接冲到台前与民争利, [2]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对自身角色定位出现偏差所致。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角色的定位实际上是规范地方政府如何处理自己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是在整个拆迁法律关系中找准自己位置的问题。地方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 不但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约束政府的治理行为, 而且有利于密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通过扩大公众参与, 增加市民在城市拆迁中的发言权和参与机会, 并平衡拆迁中各方的利益关系, 提高政府的责任感, 增强政府的应变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无论是商业性拆迁还是公益拆迁, 地方政府都应该端正自己的地位, 摆正合理的位置, 担负起其应该担任的合理角色。一、拆迁中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党的十六大对政府职能的表述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3]据此,拆迁中政府的角色应该是: ⒈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 管理地方事务时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优先, 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的政策与规章, 给人们提供一个行动的准则和规范, 起到引导、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 为使拆迁工作有序进行, 地方政府须制定合理而有效的拆迁政策和法规, 这是拆迁成功的保证, 也是避免矛盾产生的有效保障。⒉拆迁政策的制定者。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 政府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过程中须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决策必须以尽可能客观、科学的眼光对城市长远的发展做出正确判断。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拆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 在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 更加遵循土地利用的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益原则和节约原则,才能使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优化配置, 加速城市发展。⒊城市拆迁活动的监督者。政府对拆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的权力, 来源于它作为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与地位。地方政府对拆迁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如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则会打击拆迁人的积极性, 影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被拆迁人可能对拆迁产生抵触情绪, 不但会导致拆迁活动和建设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 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