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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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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 2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 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 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 40 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 300 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规范各类合同, 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 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 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 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 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 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 需要相应作出规定。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 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 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 为了加快立法步伐, 成熟的先制定, 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 10 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 10 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 1993 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 993 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 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 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 总结实践经验, 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 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 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新的情况,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 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 不适应的予以修改, 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 从我国实际出发, 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 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 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 借鉴国外经验, 要从我国实际出发, 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 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3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 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 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