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古典自然法学派。这是十七、十八世纪兴起的、对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和代表著作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是近代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其代表作《利维坦》表达了强烈的反天主教会和建立世俗主权国家的要求;英国的洛克,《政府论》是其最有名的政治学著作,在上篇屮洛克批驳了君权神授论和王位世袭论,下篇屮则提出了一套白由主义法哲学,并主张政府通过分权以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法国的孟德斯鸠,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在对众多不同类型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法与社会的关系,并继承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以确保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国的卢梭,是古典H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是其主要著作。卢梭的法律政治思想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激进的民主主义,强调社会契约是“公意”的表现,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卢梭的学说后来成为法国大革命直接的思想来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确立,这一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等级特权宣扬自由平等。该学派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不仅起着鼓励和推动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作用,对于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也起到了论证和促进作用。总体而言,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几个特点: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历史法学派31814年,徳国法学家萨维尼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由此宣告了历史法学派的诞生。历史法学派法学家的研究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历史法学派否定存在着普遍的人的理性,因而,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假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稈,且这种发展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各个民族的法律,与该民族的语言、习惯、制度设计一样,是与该民族经年累月的民族生活融为一个整体的,而决定这种融合的是该民族人民特有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分析法学派。1X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写作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标志肴分析法学派的诞生。但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却出于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法学思想。边沁在如所著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法律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实证分析,这成为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一书的出发点。1970年,边沁生前未能发表的《论一般法律》由哈特鑒理出版,该书被认为是《道徳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续篇,《论一般法律》的出版被誉为是分析法学乃至2()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屮,奥斯丁认为法律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依据主权发布的、以强制制裁为保障的命令。主权者的特性是至高无上性,主权者有权制定法律。主权者应遵循独立的政治社会屮习惯上应遵循的原则或法则,这些原则或法则对主权者具有道徳上的约束力。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认为只要是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哲理法学派3代表人物是徳国古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