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4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19〕151号当事人:安溪县长坑乡火林猪肉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2ET6F0G;经营者:王火林(男,汉族,***);经营场所: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村农贸市场第二摊;经营范围:猪肉零售。2019年1月29日,根据群众匿名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长坑乡火林猪肉摊进行检查,在该摊位上发现有待售生猪肉(重量12千克),上述生猪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识,执法人员现场查无该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凭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遂对上述生猪肉(重量12千克)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涉案生猪肉当事人是向本地一农户购进的,并不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据当事人供述,涉案生猪肉是山格村农户王秀月自家养殖的,其屠宰后由于吃不完,还剩两大块,当事人便将其盘过来带到市场摊铺上准备销售,共购进12千克,进价20元/千克,售价22元/千克。针对当事人的供述,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述山格村农户王秀月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核实,1月29日早上王秀月为配合长坑乡政府推行的农家猪清栏行动,私下屠宰家养生猪一头,重110千克,扣除自家食用和分给亲戚的,还剩余12千克,便以成本价20元/千克盘给王火林。截至案发,上述生猪肉全部尚未销售,总货值264元,尚未有违法所得。另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簿。由于本案扣押的生猪肉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当事人同意,本局对涉案生猪肉先行处理,处理方式为无害化处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猪肉产品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事实;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证据4:山格村农户王秀月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秀月的身份和涉案生猪肉的具体来源;证据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猪肉产品并先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待销售的生猪肉,并不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19〕1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