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零零九年三月八日企业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产品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与贸易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与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与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质量特征与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原辅料与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与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与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与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说明。   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与采纳情况;所审查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应当具有相应理由与相关影响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技术依据。   十四、参加标准审查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严肃认真态度,保证审查结果正确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明确结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   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行为。备案后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