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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 853 号。刑事审判参考( 2013 年第 2 辑总第 91 辑) 整理资料来自, 铁齿铜牙律师网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853 号]——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男, 1964 年 10月 6日出生,无业。 2010 年 4月 21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被告人宋某某,男, 1968 年 1月 2日出生,无业。 2010 年 4月 21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高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城交易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 年年底某日,被告人高某在一宾馆房间内,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6000 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克。 2010 年1月间,高某又先后 2次以,3 000 元和 6500 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克和 克。 2010 年3月初的某天,高某指使被告人宋某某携带 5500 元毒资到某加泊站,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 克,宋某某将购买的毒品送至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 2010 年 3月底的某天 j高某指使宋某某携带 5500 元毒资到某酒店,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 克,宋某某将赂买的毒品送到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时被当场抓获。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 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 53. 55克,数量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指使宋某某为其购买毒品属于同城交易,购毒地点与送货地点间距离较短,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宋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中牟利,故对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所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五千元。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高某为王某代购毒品的可能性;高某为他人代购及为自吸而购买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克甲基苯丙胺不应计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对查获的毒品在量刑时应当考虑高某吸食毒品的情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年年底某日、 2010 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先后三次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 29. 75克,得款 15500 元。 2010 年 3月底某天,高某指使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