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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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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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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 )池民一终字第 203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岳峰,男, 1981 年 10月出生,汉族, 无业,住池州市汇景国际花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原名称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柏中路 189 — 191 号, 机构代码: 71175580 —5。负责人朱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岳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 2009 )贵民一初字第 9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岳峰、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 错别字)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于 2005 年3月 16日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协议》(驳: 04 年没有签任何协议, 押金收据上的日期是 2004 年3月1 日,此押金收据可证明我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从 04年3 月开始的,被告有意隐瞒事实。该协议是于05年3 月被告逼迫我们签订的, 威胁说不签就不要上班了), 该协议约定:吴岳峰在本地区为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代理业务;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根据吴岳峰业务代理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返利和提成( 试问:如若是公正公平正规的代理协议这款应该这样写吗?按规定应该是明确写上报酬构成、授权文件、如何结算及日期、还要开具正规代理费发票领取等, 但都没有。从协议这点便可看出该协议是一份不公平的霸王条约,不具法律效力。在法庭上我已阐明了这一点,可是法官们还是视而不见); 吴岳峰向联通池州市分公司交纳人民币 200 0元业务代理保证金(04年3 月1 日开具押金收据上注明的是直销员押金, 要早这协议1 年多。直销员又称营销员、业务员、业务代表、客户代表, ) ,协议终止六个月后在无纠纷的情况下联通池州市分公司退还;协议有效期限 2005 年3月1日— 2005 年 12月 31 日。 2006 年2月 16日和 2007 年元月 23日,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又分别续签了两份同样的《代理合作协议》,该《代理合作协议》与原签的《业务代理协议》内容相近,此两份《代理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分别为: 2006 年2月1日— 2007 年1月 31 日、 2007 年2月1日— 2008 年1月 31日。 2007 年 12月 10日联通池州市分公司因故向吴岳峰发出《解除代理合作协议通知书》( 在法庭上我再三阐明此通知书无论从发出时间、格式和内容上看, 以及从常识和法规上看都可以看出是伪造的,难道是法官们的水平、智商很低,还是他们是有意视而不见的), 通知解除双方的代理关系。为此(为哪个此?那个通知书我是在第一次开庭上才看到的, 难道我会未卜先知, 我居然都不知道),吴岳峰不服( 我不服是因为我对被上诉人的可耻枉法作为而气愤, 为维护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战),于 2008 年4元月 1日向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原审认为:吴岳峰与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所签订的是《业务代理协议》和《代理合作协议》,吴岳峰是为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提供业务代理活动,联通池州市分公司根据吴岳峰业务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