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科信教育/ 科信教育/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 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 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 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 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 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 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 则表述得较为详细, 例如, 刑法第 382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因此, 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 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 三要件说( 老版本) ,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 四要件说认为,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 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 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因此,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 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 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 用什么样的行为, 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 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 没有危害行为, 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 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 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 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 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 科信教育/ 科信教育/ 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 但作为自然人犯罪, 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 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www. E M 考试就到职业培训教育网 d. 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 即故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