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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4/8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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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局的工程结算管理,使工程结算工作合理、有序地运行,达到工程结算及时、准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以局名义(含法人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均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局市场营销部负责全局结算管理工作,并直接审核直营公司施工的工程和以局名义承接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第四条各法人公司总经济师全面负责结算工作,局属直营公司由分管副经理或总经济师全面负责结算工作。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应明确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结算的审核、审定、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影响工程结算的各个因素进行监控,并为结算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部是项目结算的直接编制机构和责任机构。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设商务经理,负责监督项目各类合同的履约、项目计量及结算的办理等工作。未经局、公司总经济师同意不得更换商务经理。第三章结算责任制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结算目标责任制。办理以前年度竣工工程结算率不低于80%,当年竣工工程结算率不低于55%;第九条各单位应将工程结算工作目标纳入本单位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第十条项目经理为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商务经理为竣工结算的具体负责人。项目商务经理在法人公司(总经济师)、直营公司(副经理或总经济师)、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的商务经理必须严控施工过程合同履约和资料收集的管理,并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分包结算等工作。第四章工程结算书的编制第十二条结算人员的资格要求:应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取得全国造价员相应专业资格、并经单位认可的专职造价员。第十三条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原则1、 凡局(公司)施工的各类工程原则上应由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外竣工工程结算书,经项目商务经理、工程结算责任人审核,并报局(公司)结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送业主。2、 凡内部分包的分部项工程须对外编制工程结算书的,须经总包单位商务经理审核,由结算经办人汇总并统一加盖总包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业主。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 竣工图纸、图纸答疑、会议纪要;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 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现场签证;5、 工程进度报表;6、 材料往来及其实际价格表;7、 政策性调整文件;8、 工程索赔资料。第十五条工程结算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1、 总封面。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及层数,建筑面积,结算造价,单方造价及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等内容。2、 目录。包括:编制总说明,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3、 编制总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工期、编制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4、 工程结算书。包括: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内容。第十六条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与递交时间:1、 在工程竣(完)工前20天内,或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2、 工程结算书初稿编制完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检查核对,并由商务经理审核,确保工程结算资料中没有缺项、漏项。3、 商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