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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情理法的冲突-范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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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情理法的冲突-范愉.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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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讲人简介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律师。研究领域: 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纠纷解决等。 1996 年以来出版个人专著及译著 4 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内容简介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则有其相同之处。我们大家都知道,情理法是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大家经常会认为它们之间是不相融的。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呢,大家经常会把依法治国与情理,甚至和像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情理法的一些冲突。那么我今天的讲座确实是从情理法的这些冲突这些现象出发,但是我的论题呢, 是想讲明现在法治社会中,情理法实际上是可以协调的。我的观点是认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那么我们现在,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讲座分为三部分,一、情理法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众多的法学家认为在案件判决中,情理占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二、我们现实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我们一方面强调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严重得厉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承认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的原因主要是有这么几点。 1、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不是我们自己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中自然产生的,它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于是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2、我们现在法制改革的速度过快。 3、现在我们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改革,也导致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差距越发加大。三、我们怎样才能达到情理法的协调。在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尽量达到情理法的融合。全文谢谢大家, 我今天的题目, 讲课的题目是《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首先, 我今天准备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准备讲一下情理法的关系;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下我们现实的这种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情理法的冲突; 第三个问题我就想讲一下我们怎么才能达到情理法的协调。我下来先讲第一个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呢,我还是从情理法的冲突入手。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 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在社会的调整中,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它的地位应该是,无疑地是被大家认为是至上的。那么在我们的实践中,我们也确确实实看到, 有的时候依法办事做出这样审判的结果, 经常我们又确确实实感到一种无奈, 困惑, 甚至感到有点冷酷。 1999 年4月7日, 河北省井陉县小作镇法庭经历了一次不寻常的开庭, 开庭当日, 法庭被数百名面带怒色的村民,挤得水泄不通,以致庭审多次被迫中断,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