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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制——建构责任政府的路径分析.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4/4/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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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问责制——建构责任政府的路径分析
【摘要】责任政府的建设,是政府民主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并已成为新一轮民主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政府问责制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途径与保障。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责任政府建设方面的实际状况,试图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政府问责制责任政府监督责任追究

一、建构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

西方民主政治国家很早就有责任政府的观念。以“主权在民”、“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主义思想,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确立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这主要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就已经对政府责任有深刻的理解。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选举的结果,政府权力是由人民委托赋予的,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政府与人民通过选举构成了一种契约性权责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伴随物,即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来源于人民,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在新公共行政理论中,其代表人物弗德里克森教授认为公共行政应该把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在他看来社会公平是包含着一套价值偏好,组织设计偏好和风格管理偏好的词汇。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服务的公平性;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的决策责任和项目执行的责任。在其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中也特别强调:在民主政治的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这样才能获得广泛地社会支持。对任何民主社会来讲,责任都是一个基本要素。政府和公民之间可以视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政府必须在征得公民的同意基础上进行治理并对公民负责。

二、问责制在当代中国建构责任政府中的发展现状

问责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我国自古以来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但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时期的问责在本质上不同于现代民主社会时期的问责,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问责也是变了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行政现代化中,我国也逐步引入责任政府的概念。在2000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朱镕基指出:政府一定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这初步表达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2003年以来,面对非典型性肺炎的挑战,新一届政府总理温家宝在有关讲话中表明了面对新时期各种挑战,中国政府建立坦诚、负责政府的决心。也正是在这时,中国政府问责制开始在中国全面推行。2004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文件对官员辞职和问责的内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给予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做出了严格规范。《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从实质到程序逐步确立起政府的法律责任,尽管这些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国正在向行政现代化方向不断迈进。
从事故、污染到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从追究“有错”到鞭策“无为”,中国的问责制度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已逐步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出现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