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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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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9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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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重点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详解重中之重考点十一:中国古代民商事制度一、西周的民事立法★★(真题链接:2009综34,2009综35) 1、质剂与傅别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贾公彦疏日:“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西周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傅别则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周礼•天官•小宰》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日:“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制度 (1)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至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2)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去)”、“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去)”、“三不去”的范围。 3、嫡长子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约在商朝晚期,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其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从周天子直到以下各级贵族的权位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既是宗法,又是国法,目的在于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为了维系统治者内部的秩序和延续宗支。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 至于女子,自然也说不上继承“权”,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