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战略研究
经济全球化进程实则是一场席卷全球的市场化进程。尽管从表面来看,全球矿产资源按照价格信号的传递和指引,通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但经济全球化下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仍受制于现存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始终保持的优势地位必然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潜在威胁,而经济全球化这把双刃剑自身存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亦成为发展中国家融入该进程中所必须应对的挑战。与此同时,随着后金融危机与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发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震荡、金融市场萧条以及欧美发达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将长期、持续地影响全球经济复苏,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关系到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际货币体系的重构,这场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市场原教旨主义下资本市场运行中政府监管的缺位以及金融资本家的贪婪与短期行为--对我们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矿产资源战略研究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进行配置的传统市场模式同样会将人类带入资源危机的深渊,金融危机诱发了人们对政府监管与宏观调控必要性的再思考。
中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虽然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却存在着如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大、矿产资源利用率低、大量重要矿产资源廉价流失等问题,这造成了中国既是矿产资源大国,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弱国的现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弥补市场失灵,构建中国矿产资源战略对中国矿产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种矿产资源战略的确立同样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统一管理或宏观调控,特别是在矿产资源战略具体制定中,应当努力形成一套政府主导下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具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产权制度、规划体系、储备体系、价格机制和经营机制。本文拟从这五大方面入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尝试解决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产权安排不合理、规划体系不清晰、储备制度不严密、定价机制不完备和经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权制度的改革
依照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埋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这意味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而国家将矿业权出让给企业的行为,则意味着国家与企业间就矿产资源使用权达成合约。长期以来,在“有水快流”资源观的误导下,中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的是无偿开采与使用制度,矿产资源产权安排混乱,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浪费和低效率,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
一方面,国家对矿业权的流转存在着严格的限制,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矿业权需通过登记和审批的方式取得,然而由于历史遗留和产权不明问题的存在,在灰色地带中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现象始终存在。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矿业税费种类纷繁复杂,有些税费收缴领域存在着重复计征的混乱现象。
中国政府目前对矿业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增值税、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如何制定出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分成合约,从而在权衡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合理分摊矿业租金、减少企业成本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出现了许多民营的中小企业,而由于矿产资源领域产权改革实际层面与法律层面严重脱节,致使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产权不明晰、矿业权不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前提下,不得不在灰色地带中进行“竭泽而渔”式的短期开采与投机活动,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开采上“挑肥弃瘦”、以“挖菜心”的方式野蛮开采,造成了大量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
美国早在1872年就颁布了《矿业法》,本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矿业权在权责划分上清晰明确,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只就属于各自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用负责。在产权安排上,地表权与矿业权具有交互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两种产权冲突的问题。在国家与企业组织(包括私人)的矿业权出让合约安排方面,联邦政府作为本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根据矿产资源种类的不同提供了两组合约安排,即大部分矿产(主要是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取得无需向政府支付费用(合约的固定部分为零),国家仅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征收矿地租金和权利租金作为合约的分成部分得到出让收益。而对于一些能源矿产(煤、石油等),联邦政府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出租矿业权,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