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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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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4/10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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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摘要】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工具,凭借其无可比拟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人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成本。然而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有许多新特点,其无纸化与交易的虚拟化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要约;要约邀请;电子承诺一、电了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概念,也是传统合同在现代信息领域延伸出来的一种产物。虽然电子合同已经被广泛运用,但关于电子合同的具体概念仍有不同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完全准确的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点子信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1]有的学者是这样定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应用电子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交易协议。”[2]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该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第6款还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口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3]该示范法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及签订买卖合同,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文件之法律效力。跟随国际的脚步,我国也承认了数据电文在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集中反映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电子合同“无纸化”的特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卩C网络系统,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或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点(一)订约主体的虚拟性在传统的纸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当面协商洽谈合同相关事宜,并且须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与查验,因此在传统合同订立中对于合同主体的信息有较高的确定性。宙于电子合同是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基础产生并发展的,因此附带着高新技术所具有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双方当事人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着协商、洽谈,从而订立合同,合同信息也是通过电子媒介在网络中传递交互。双方的主体信息均被网络中的特有规则所代替,没有真实姓名而被注册ID、账号、网店等信息所替代,因此双方交易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见面就签订了合同,这就使得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具有难以辨别的弊端。(-)合同形式的无纸化传统合同的形式表现为书面的文件,并由各方当事人亲自盖章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有形物,便于双方当事人的保管与保存。而电子合同的形式表现为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显然是与传统的有形形式截然不同,这种无纸化是无形的。(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传统合同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或者承诺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