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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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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3/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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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财教〔 2013 〕 20号),结合技工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免学费政策范围为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二年级、顶岗实习年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民办技工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农村学生是指户口簿中学生本人页“户别”栏标注为“农业人口”、“农村户口”或“农业户口”等的学生。户口簿首页标注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粮农”或“农民”等的,可视为农村学生;若户口簿的户主页标注为“粮农”、“农民”、“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等,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地区的学生,或现为国(境)外居民,但实施免学费政策期间为我国(境)内农村户籍的,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村户籍证明的,也可视为农村学生。第五条本省范围内的县镇是指《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 粤财教〔 2011 〕 263 号) 中指定的区域。第二章免学费申请、审核与评定第六条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补助资金按学期核拨。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或期间发生变动的,均在下一学年予以增减。第七条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具体实施免学费资金管理工作,复核、汇总和上报技工院校免学费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免学费资料审核,受理免学费资金管理相关投诉。各镇区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户籍学生或父母在该镇(区) 就业( 居住) 的非户籍学生免学费资金的资料审核、材料传递和上报工作。技工院校为免学费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信息录入、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第八条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身份证,于每年秋季或春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㈠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须复印首页、户主页及学生本人页; 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㈢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同时提供父母一方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第九条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免学费资助工作,具体申报操作程序如下: ㈠学校应将《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及时派发给二、三年级学生,如属新生应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 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相关材料须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经班主任、学生处(学生科) 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级把关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㈢对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免学费政策资格的学生,应将学生申请材料复印件交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重审,重审后仍无法认定的,交免学费仲裁小组终审。㈣学校组织初审结束后,应将初审结果及公示表放在校园网或校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有关公示情况应进行拍照或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