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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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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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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95 婺府办发〔 2013 〕 12号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直有关单位: 《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3 年9月12 日县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0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 96 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四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门楣店招管理(第四节) 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流散物体运输卫生管理(第四节) 河道水面卫生管理第六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八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九章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第十章城市噪音、油烟污染管理第十一章商品、集贸市场管理 97 第十二章城市居民小区管理第十三章动物饲养管理第十四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 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将我县打造成为独具“中国最美乡村”特色的现代化旅游城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 是指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商品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居民小区、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 及紫阳镇、蚺城街道、工业园区所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域。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 保持适度增长,实现足额保障。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 进行规划、建设时, 应当吸收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第七条城市管理各相关单位,县电视台、婺源内刊、婺源网等媒体, 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 被查处违法 99 行为予以曝光, 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各相关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疏堵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第九条城市综合管理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城乡管理局 1 、规范经营秩序。清理中心城区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 取缔流动摊点, 严格限定早夜市摊点的经营时间及地点。 2 、规范礼仪庆典和商业活动。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商场、(店) 门前搭台演出、拉挂横(条) 幅和展销产品。严格控制跨街路架设彩虹门。 3 、规范户外广告、门楣店招。达到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街一品、一楼一式、一店一匾、美化亮化的标准要求。 4、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严禁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 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达到停放有序、整齐美观的标准要求。 5、负责流散物体在城区的运输管理。 6 、监管建筑施工场地。严格施工围档设置标准,严禁建筑渣土违规堆放, 禁止在施工围档外乱堆乱放; 监督施工 100 场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施的设置, 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7、监管新建及改、扩建市政工程中绿化项目完成情况。查处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 8 、查处擅自占用、挖渠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私搭乱建行为。 9 、督促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定期与沿街单位、商户签定“门前五包”责任状,做好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 10、指导社区、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区村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1、实施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两证一书”的执行情况, 参与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查处纠正违建临建, 督促自拆或强制拆除影响市容、有碍观瞻, 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查处私拆乱放、扒窗改门、改变房屋立面效果的行为。(二)县公安局 1、负责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 2 、负责对饲养动物(含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01 3、负责对城区街道及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抗法行为, 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三)县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管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2、负责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技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对所有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