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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沧化破产重整案看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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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沧化破产重整案看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作用.ppt

上传人:421989820 2020/4/11 文件大小:5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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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沧化破产重整案看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作用.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沧化破产重整案看律师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作用主讲: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德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新旧破产法的主要变化(一)新破产法实施前的企业破产立法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旧破产法制度的突出问题由于原有的企业破产立法繁杂和相互冲突,造成企业破产程序适用在相当程度上的无序状态。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件演化为债务人恶意讨债的恶作剧。突出表现在:,特别是金融机构深受其害;,政府强势,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作用甚微。*(三)新破产法的显著特点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和一大跨越。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二、管理人和企业重整制度(一):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由法院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的机构。是破产法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中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管理人制度是从西方引入的破产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作“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国家称作“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职能的继承者;*破产企业唯一合法的清算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对独立性的一定限制)*“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行为请求法院撤消以及追回的权力.*对债务人出资人不到位出资的追缴权;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为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决定继续履行。接受债权申报和审查债权;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