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文化—回顾与展望
第一章家庭、伦理
人是社会的人,是生活于一定人群集合之中的人。家庭作为由血缘关系、
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纠合而成的人类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但在中华民
族传统文化和漫长历史中,家庭具有与西方和现代家庭不同的特点,一方面,
在家庭基础上形成具有鲜明血亲——宗法色彩的社会结构、专制政治制度;
另一方面,个体家庭强烈依附于家庭。显然,我们必须把一般意义上的家庭,
放在家庭社会中进行研究和把握。
第一节家族
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原始群居
时期到母系氏族公社,由母系氏族公社到父系氏族公社,由父系氏族公社到
以奴隶私有制为基础的宗族社会,然后再到以封建私有制为基础的家族社
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吕氏春秋·恃君览》谈到:昔太古无君,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
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处于饥即求食、饱即弃
余,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时期的人们是无所谓家庭、宗族的。由于“两种生
产”的需要,人类由杂婚阶段向群婚、对偶婚发展,相应地有血缘家庭、普
那路亚家族、对偶家庭出现。由于女子在婚姻关系和物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
人类早期,女子在家庭中居核心地位。因而,“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
的”氏族制度,是母系氏族。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女子的地位,从女娲等神话
人物,原始女性崇拜、最古老的姜姬诸姓从女旁可窥一斑。同样是由于“两
种生产”,母系氏族公社不可避免地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于是有黄帝、唐
尧、虞舜等著名首领。这一时期单偶婚取代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家庭确立,
开始了人类历史上父权制统治时期,并由出现私有制和阶级而过渡到奴隶社
会。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夏。然后有商周,经春秋战国时期
过渡到封建社会。
中华民族是在深受父权制影响,带着浓厚的血缘色彩进入奴隶社会的,
是具有典型特征的“家天下”的宗族奴隶制、并逐步形成相当完备的宗法制
度。
宗法制度是分别嫡庶、统系,以家族为本位的政治制度,由父系家长制
演变而成。宗法制下,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天下大宗。天子的庶子(次
子),封为诸侯,职位由嫡长子继承,以国名为氏,对天子为小宗、对本国
为大宗。诸侯的庶子封为卿大夫,职位由嫡长子继承,以官职、邑名、辈份
为氏。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为小
宗”①。宗法制中,由天子、诸侯、大夫到士,俨如小枝附大枝,大枝附树干,
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森严、井然有序的统治体系。这种宗法关
系与血缘关系融为一体的家天下的统治网中,嫡长子称为“宗子”,享有祭
祀权、政权、财产权,实施宗族统治(宗主权)。所谓“宗者,尊也⋯⋯宗
人之所尊也”②。族则是指同一血统的人们的集合体。自秦统一天下,废分封
①《礼记·大传》。
②《白虎通义》。
行郡县以降,等级森严的宗法组织和宗法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其对封建社会
的影响却是广泛而深远的,尤其是宗法观念堪称根深蒂固。正如毛泽东所说:
在中华民族历史的一个漫长的时期中,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是束缚广大
人民手脚的四条绳索。
在封建社会里人们所谓的“宗族”已失去嫡庶分别的意义,而是指同一
父系的家族。尚“宗”、“族”分言则族亲于宗。杜正胜在《编户齐民》一
文中指出:“凡同居或共财的称为‘家庭’,五服之内的成员称为‘家族’,
五服以外的共祖族人称为‘宗族’。”③
自秦以来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是深受宗法观念影响,带有明显血缘色彩
的家庭社会。家庭是同一男姓先祖的子孙、个体家庭的聚合体。所谓“族者
凑也,聚也,谓恩受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
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①。在封建时代,
这种聚族而居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汉唐时,有许多大姓家族见于典籍,清
代“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江西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
万余家,少亦数百家”②。我国现在的农村,大量的是以本村大家族的姓命名
的,诸如张庄、李寨、王楼、刘村、杨桥、涂集等等③。这些聚居的族人多党
恋土重迁,“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
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家家守村业,白头不出门。县远官事少,山
深人俗淳”④。可谓自给自足,自生自息,封闭保守,不受朝代更迭的影响,
绵延千载,成为封建专制社会的基石,文化传承的载体。要了解传统社会和
传统文化,就必须了解传统的家族生活。
家庭实施对族内事务的管理,依赖于族长及由其为主持人的议事机构;
执事、“宗贤”们;支族长、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