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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20/4/11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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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一般按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第八条信息采集分为内部提取和外部采集两种方式。内部提取是指能够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进出口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网上申报等目前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国税机关管理信息。外部补充采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重点税源企业风险指标设定的情况,补充采集的应用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第九条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资格认定及税收优惠类信息、发票管理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仓储、销售、其它信息等。(三)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