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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4/12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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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举报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举报,是指举报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被举报人涉嫌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但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除外。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是指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破坏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破坏保险市场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保险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保险举报事项。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保险举报处理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处室负责辖区内保险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保险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二) 建立完善保险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三) 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法人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以及上述机构从业人员的保险举报和涉及面广、影响大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保险举报;(四) 转办、交办和复查保险举报;(五) 指导和督办保险举报处理;(六) 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反映保险举报处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政策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七) 承办与保险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定辖区内保险举报的处理工作规则;(二) 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以外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举报;(三) 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转办、交办的保险举报,按中国保监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四) 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保险举报处理情况;(五) 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保险举报;(六) 承办与保险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保险举报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举报,可以采取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5人以上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同一保险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3人。第十条举报人提出保险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保险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保险举报,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二条保险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