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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侦查原理.doc

上传人:825790901 2016/3/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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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侦查学基础理论第一节侦查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正确方法对侦查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指导着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侦查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一、侦查认识论的含义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来源、本质、内容、作用和发展规律的学说。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又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它彻底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承认物质是第一性的, 意识是第二性的,承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人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它第一次把实践引入了认识论,指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认识的目的。认识只有满足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需要时,才有其价值。侦查认识论认为任何案件都是可以认识的,因为任何案件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创造条件,善于捕捉机会,就一定可以将案件侦破。即使一时侦破不了的案件,我们也不能丧失信心,更不能放弃。同时,我们在对案件进行认识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凭感觉、想当然。当然,破案离不开推理和假设,但这些推理和假设是建立在已有相应证据的基础之上的,并且要经过调查核实才能证明成立与否,正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就是侦查认识的特点。侦查认识论对于侦查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侦查学的其它理论都在侦查认识论的统领之下。二、侦查认识论的特点侦查认识论作为侦查领域的基础理论,既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共同特征又有自身的特性,这些特性是由侦查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一)侦查认识主体的特定性侦查活动作为一种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的特殊活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并非任何人都能从事侦查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这些机构才有权进行侦查,除此之外,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活动。只有这些机关的侦查员才能成为侦查认识的主体。(二)侦查认识对象的特定性侦查活动既然是侦破案件的活动,认识对象自然只能是案件本身而不能是别的事物。在侦查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要么是作案者不同,要么是被害人不同,要么是情节不同,正是由于这些不同,才造就了一个无比丰富的侦查领域,也注定了对每一个案件的侦查认识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必须从头开始认识。(三)侦查认识目的具有特定性侦查的最终目的是要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这和其他认识活动具有明显不同。犯罪分子总是具体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必定是特定的人,不能是某一类人。这就决定了侦查认识更多地注重精确性和事物的特性,而不能只研究事物的共性,只能从特定的案件出发寻找特定的作案者。(四)侦查认识手段具有特定性侦查活动是一种专门性的认识活动,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赋予侦查机关依法公开或秘密进行调查的职权,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其它任何认识活动所不具备的。当然,侦查活动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不象历史研究,纯粹以事实真相为唯一的追求目的。刑事诉讼法有两大主题,分别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二者不可偏废。这就注定侦查活动不能只管打击犯罪, 不管保护人权。为了保护人权,必须对侦查活动进行一定的约束。不能为了查明事实,穷尽一切手段,也不允许为了查明事实,而无限期的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