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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暂行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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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暂行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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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暂行规定(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电力学院规范学术道德行为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
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
参考兄弟高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
的教工,在校学生和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以我校名义发表作品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
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要求教师和
学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
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应自觉遵守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如下: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研究成
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
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
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
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
定。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
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整个成
果负主要责任。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
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
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
论证。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
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
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
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
全和有关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七)在我校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
完成单位应署名我校。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行为:
(一)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将他人
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
果使用。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
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
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
明材料;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