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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备役军衔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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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 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 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矛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斗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和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第四条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 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 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主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第七条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 接受政治教育, 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 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第八条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预备役军官享有本法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 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第九条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到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 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预备军官的来源和选拔第十条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第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通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第十二条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同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第三章预备役军官和职务等和职务第十四条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五条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 应当确定职务等级。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人员, 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阵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阵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官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等级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第十六条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 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 由有军官职务任免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第十七条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投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业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十九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