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
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 1981 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
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
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
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
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
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
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
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
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
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
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
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
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
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
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
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
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
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
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
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
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
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
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
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
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
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
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
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