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北省测绘学会设立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现结合我省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每隔一年(双年份)评选一次。评选年份的3月至6月接受申报,9月进行评审,10月公示评审结果,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12月公布评奖结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三条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被评为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将可优先推荐中国测绘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湖北省测绘学会设立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由学会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以及对评审结果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事务。
湖北省测绘学会聘请有关测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当年申报受理项目情况,从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负责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该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申报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全省测绘领域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在规定的年度期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测绘科技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在省外完成的项目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推广、转让、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社会公益性测绘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评选年份近三年完成的项目,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鉴定(或评审)材料。申报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成果鉴定(或评审),并提供科技查新报告。申报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成果鉴定(或评审)。
第十条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则由主要负责单位填写《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其余参与单位以及参与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参与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项目,可持本单位的推荐材料上报。
第十一条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湖北省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各市、州、省直管市测绘学会;
(三)省测绘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四)院士、大师、教授(正高职)或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等,亦可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在对被推荐项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公正、全面地给出评价推荐意见,并在《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申报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奖项:
(一)已获得其他同级或同级以上部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
(三)承担项目各方有争议的项目;
(四)凡涉及保密类在未获国家或军事部门批准之前的项目。
第十四条经评定未授奖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